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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9-03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6]第32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1996)晋财预字第99号《关于转发〈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6)第99号 太原、长治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2号《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行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 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已以(1994)晋财预字第73号文件予以转发,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的营业税,由企 业向纳税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财政部门核准,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地方国库退付。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地方税 务局: 为支持民航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照章征收营业税,所征税款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用于机场建设。具体操作办 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行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财预字55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办理。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