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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5-12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7]第14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字(1997)第1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7)第12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1996)4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 问题明确如下: 1、国税函[1996]447号文中所指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仅限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若这些企业附设独立核算的安装、装饰 企业,则附设的独立核算企业不在征收增值税范围之列。 2、安装、装饰企业为用户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所称的“装饰”工程作业,无论其与用户如何结算,均应将 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包括在营业额中计征营业税。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447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 接你省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型材门窗、玻璃幕墙等业务收入应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市国税发[1996]119 号),现批复如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 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据此,我们意见,西安市所属的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 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