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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6-25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7]第22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发(1997)第2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各征收单位接文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并立即组织力量,抽调业务骨干,对自己辖区内的所有过路,过桥费站进行一次检查,
要将检查、处理情况认真总结并填报所附的《太原市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纳税检查表》于七月二十日前报市局流转税科。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晋地税流发(1997)第23号(全文失效)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国税函(1997)160号]转发给你们。关于车辆通行费征收
营业税问题,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在晋地税流字(1995)第35号、省地税局晋地税流字(1996)第11号几个文件中一再重申,此次文件下
发后,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要认真贯彻总局文件精神,立即着手对车辆通行费征税情况进行清理检查,严格执行征税规定,并将检查处理结
果于8月1日前书面报告省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1997]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实施新的营业税制后,已恢复了对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征收营业税。针对新税制运行中的一些问题,为维护税法的统
一,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出《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
字[1995]6号),再次重申:要严格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减免税权限,对擅自减免税的要立即进行检查纠正。但近据
审计部门反映,仍有一些地区擅自越权减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营业税。为此,总局要求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执法,立即进行核查纠
正,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总局。总局将在适当时候进行检查。
一九九七年二月八日
附:{太原市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纳税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