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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晋鑫交通运输设备租赁中心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10-07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7]第29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字(1997)第47号《关于对晋鑫交通运输设备租赁中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晋鑫交通运输设备租赁中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流字(1997)第47号
忻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忻行地税流字(1997)第33号请示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9号通知精神,晋鑫交通运输设备租赁中心购入运输设备租赁
给用户,以设备所有权人在合同期间收取租金、手续费、利息等已构成融资租赁行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6号通知精神,对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按“服务
业”税目上的“租赁业”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掌握。
特此批复。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