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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10-28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7]第3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财预字(1997)160号《转发 <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 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7]160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100号《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精神,现对企 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可由税务部门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 抵扣,不得用上缴中央财政营业税(即3%的部分)抵扣。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是指非试点城市和地区 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银行 呆、坏帐损失。 二、银行在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后,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允许 抵扣,否则不予抵扣。相关资料,是指破产(兼并)企业的名称,破产(兼并)的原因(包括批准的机关和批准的文件),形成银行呆、 坏帐损失的数额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发〔1997〕10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进行认定,严禁借此扩大或变相扩大抵扣范围。对于银行 超越范围抵扣营业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