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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10-30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7]第3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财预字(1997)15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按照省局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原则,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统一由“太原市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领导组办公室”负
责,办公室设在市局流转税科,对口“山西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领导组办公室”。各征收单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由税征科(股)
负责管理,计会科提供所用票据,管理科(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入库。
二、我市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采取查帐征收的,其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规定的费率(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
为3%)计算缴费额。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三、我市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采取定额征收的,娱乐业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额按其营业税定额的六成征收。
四、各征收单位税政科(股)要将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报表每月准确、及时、无误地上报市局流转税科,报送日期为每月终了10日内。
五、各征收单位对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对纳费户及全社会的宣传,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创造良好的
征管环境。在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过程中,若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