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太原市地税局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税局、山西省地税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5-12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1997]第3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财预字(1997)49号文《关于转发<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 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税局、山西省地税局关于转发《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7)49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0号《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直接供应给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执行内部供应价格的,在1997年12月31日 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生产其他副食品的企业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