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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税局转发山西省地税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7-08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1997]第45号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7)第34号《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 山西省地税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晋地税所字(1997)第34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在本会入股取得的股息和红利收入,自1997年1月1 日起恢复按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6)第17号文件同时废除。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