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地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3-12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发[1998]第16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结束日期明确为: 一、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即4月底。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的60日为汇算清缴结束日。 三、以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日如遇公定节假日的可顺延。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国税函[1998]6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地税企[1997]557号)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 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 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结束的次 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八年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