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地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税局关于铁路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7-31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发[1998]第41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1993年为基数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基本原则和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函(1995)63号《关于中央企事业 单位在晋兴办的企业所得税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5)40号文的规定,现对铁路多 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部门1993年底以前兴办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多种经营企业及1994年1月1日起兴办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多种经营企业的所得税,由企 业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地方金库。实行改制的企业,以改制前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按上述规定确定所得税收入的归 属。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接文后,要对铁路部门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按原征收管理的范围,继续做好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情况,在政府支持和协调下做好工作。 一九九八年七月卅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