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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税局关于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9-08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发[1998]第48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国有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的实际,现就对实行年薪的企业以营者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对按照《山西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晋劳综字[1996]194号)及其补充意见(晋劳综字[1998]189号)的有关规定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其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采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
后,再合计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税款。税款由支付收入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未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年薪制的国有企业和未在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而实行年薪制的非国有企业,其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得按
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劳动部门联系,掌握当地实行年薪制企业的情况,特别是经营者年薪兑现情况,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
收工作。
附件: 关于印发《对〈山西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
山西省劳动厅、山西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对〈山西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晋劳综字[1998]189号
各地、市劳动局、经委、财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大中型企业:
省劳动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晋劳综字[1996]194号)下发后,对规范经营者收
入,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都起到积极作用,受到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普遍欢迎和关注,但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也遇到
一些具体问题。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山西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
执行,并将实施中的情况、问题及时反映给省劳动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对《山西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根据《山西省政府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扶优扶强和扭亏解困的意见》(晋政发[1998]3号文件)精神及《山西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
行办法》(晋劳综字[1996]194号)以下简称《办法》确定的原则,针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现对《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调整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范围
根据"十五大"以来国有企业的改革实际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试行情况,将《办法》第一条所规定的试行年薪制适用范围调整为国有独资
企业和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其中,省政府确定的288户优势企业(名单见附件一)的经营者必须在今年全部实行年薪制。
非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如实行年薪制,建议董事会比照《办法》和本补充意见确定,并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者年薪制审批仍按《办法》的规定执行。(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审批表及其他成员年薪收入备案表附后)
二、改进经营者年薪收入确定和支付办法
1、提高按企业规模大小确定经营者年基本收入的倍数。工业企业调整为: 小型企业1.5倍,中型企业2倍,大型企业2.5倍,特大型企业3
倍。商业企业规模倍数可比照晋工政办企[1994]2号文件所列的动态工资标准表中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类型对应关系确定。
2、调整考核企业完成任务情况的综合指标体系有综合指标完成率计算办法(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二) 。取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增
加成本(费用) 利润率指标。各项经济指标所占比例确定为: 资本收益率占40%,成本(费用) 利润率占20%,实现利税占40%。
3、衡量企业完成任务情况指标仍为综合指标完成率。综合指标完成率等于1时,视为完成任务;大于1时,视为超额完成任务;小于1时,
视为未完成任务。
完成任务的企业经营者仍按照《办法》的规定,原则上可按年基本收入的50%确定效益收入;超额完成任务的企业经营者增加效益收入不再
受年基本收入50%的限制,按其实际超额完成任务的幅度确定增加效益收入;未完成任务的企业,可酌情扣减经营者30%-50%的年基本收
入。
4、亏损企业的经营者,根据其完成任务情况,确定效益收入或者扣减年基本收入。其中,对完成减亏、扭亏目标的,仍按《办法》的规
定,可按年基本收入的50%确定效益收入;对超额完成减亏、扭亏目标的,不再受年基本收入的50%的限制,按其实际减亏扭亏幅度确定增
加效益收入;对未完成年度减亏、扭亏目标的,可酌情扣减30%-50%的年基本收入。
对亏损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的上线作适当限制,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综合平均工资的4倍。
5、对奖励效益收入调节系数的部分内容做如下调整:
(1) 将"完成企业年度任务指标,人均实现税利处于全省企业前5名的,调节系数为0.4" 的规定,分为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两个序列,调整
为: 完成企业年度任务指标,人均实现税利处于全省工业企业前五名的,调节系数为0.4;人均实现税利处于全省商企业业前五名的,调节
系数为0.35。
(2) 奖励效益收入调节系数按人均实现税利处于本地区、本省或全国同行业前五名确定,但在排名中同行业的企业户数不足五名时,调节
系数可视实际情况适当降低。
6、经营者年薪收入超过8万元以上的部分,当年不发给本人,作为风险抵押金由企业专户储存。在经营者任期届满或中途离任时,经离任
审计无问题后连本带息一次付清。如有因经营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损失的,用其专户年薪抵补。
三、调整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列支渠道
将《办法》中规定的"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调整为∶股份制企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在国家股本收益中列支,其他领
导成员及未实行股份制的企业领导年薪收入仍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坚持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
经营者的年薪收入仍坚持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审计工作要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具备审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做专项审计。
附件一: 省政府确定的28户重点企业名单
(根据晋发[1998]3号文)
1. 太原钢铁(集团) 有限公司
2. 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3. 太原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
4. 榆次液压集团有限公司
5. 山西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6. 大同齿轮集团有限公司
7.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8. 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 山西焦化集团工业有限公司
10. 山西云岗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11. 山西原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2. 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公司
13. 大同糖厂
14. 晋华纺织集团公司
15.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 山西云岗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17. 山西光华玻璃有限公司
18. 霍州矿务局
19. 山西南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 山西关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 山西丰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2. 山西亚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3. 长治澳瑞特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24. 太原双塔刚玉股分有限公司
25. 晋城兰花煤炭实业集团公司
26. 山西梅花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27. 山西同风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28. 山西云岗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二: 经营者年薪收入计算公式
经营者年薪收入=年基本收入+效益收入+增加效益收入+奖励效益收入
1、年基本收入(基薪)
年基本收入=(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0.6+本地区或同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0.4)×(倍数+基薪调节系数) 其中:
基薪调节系数=(本企业人均实现税得/本地构同行业人均实现税利)-1
2、效益收入
效益收入=年基本收入×50%
3增加效益收入
(1) 增加效益收入=年基本收入×(综合指标完成率-1)
其中:
综合指标完成率=(本年度实际资本收益率/本年度目标)×0.4+(成本(费用)利润率/本年度目标)×0.2+(本年度实现税利/上年度实
际)×0.4
(2)亏损企业增加效益收入=年基本收入×[(本年度目标亏损额-实际亏损额)/本年度目标亏损额]
(本年度没有目标任务的,以上年实际数替代)
4、奖励效益收入
奖励效益收入=年基本收入×奖励效益调节系数
附表:{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审批表}{企业其他领导成员年薪收入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