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2-17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7]第6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字(1997)第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7)第2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1996)7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元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700号 你厅《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的信息台电话咨询业务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琼财税[1996]政字第4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68台所提供的咨询、信息或点歌等服务,本应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出于对国家电信部门的扶持,同时为便于征管,减少税目划 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电信部门开办168电话,利用电话开展有偿咨 询等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电信部门指的是国家邮电管理部门直属的电信单位。但你省的两家非电信部门 直属的信息台,其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的服务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