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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3-04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7]第8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字(1997)第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7)第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1996)6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 行。 1、“发行收入”和“片租收入”的划分标准以电影发行单位是否对放映单位有供片业务及采用票价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来掌握。 2、上级电影发行单位向下级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电影发行单位采用“买断首映权”发行方式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九九七年元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6]6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67号(0))精神,现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 发行部门取得的片租收入仍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