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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6-20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8]第1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近据部分征收单位反映,我市自区划调整后因原建筑业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所对应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已不适应区划后的新情况。为了适应
区划调整后的征管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规,结合我市原
有规定,现就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征收单位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市市直各分局(不含涉外分局)和迎泽、杏花岭、万柏林、小店、尖草坪、晋源六区办理税务登记的施工企业(包括总机构设在
我市的施工企业及外地施工企业,下同),承揽的工程在六区范围内的,应当向其驻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承揽的工程在
古交、清徐、阳曲和娄烦四郊县范围内的,应当向其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二、凡在我市四郊县办理税务登记的施工企业,承揽工程的建筑业营业税均应向其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营业税。
三、凡在我市范围内承揽工程的涉外施工企业,均由涉外分局负责其税收征收管理,建筑业营业税也由涉外分局负责征收。
四、外地施工企业来我市承揽建筑工程而未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其建筑营业税及其他各税的征收管
理。
五、本通知自9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