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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路货物运输服务收费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6-29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8]第15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发(1998)14号《关于对铁路货物运输服务收费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铁路货物运输服务收费征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流发[1998]14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据了解,原由铁路多种经营部门收取的铁路延伸服务费从1998年6月1日起改由铁路车站收取 ,同时并入主营业务 称为“铁路货物运输服
务”,收费由货运每吨1.2元调整为1.5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47号《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精神,这部分收
费不属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收入范围,在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范围之前,各地应继续做好营业税、所得税征收工作,
征收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