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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9-11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8]第20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 局[晋地税流发(1998)2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 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流发[1998]20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转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9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收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号)收悉,现批复发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 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 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 值税。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