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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9-11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8]第20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 局[晋地税流发(1998)2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
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流发[1998]20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转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9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收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号)收悉,现批复发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
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
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
值税。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