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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2-24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9]第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发(1999)3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流发[1999]3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中发[1998]10号),为下岗职工再就 业创造条件,现结合我省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对下岗职工个人从事社区服务取得的收入,自领取下岗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 原因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它工作并持有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的人员。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社区服务,是指为居民家庭清洗居室、家庭用具、代购代送蔬菜副食,代为接送儿童、婴幼儿上学(幼儿园),代为 看护老、幼、病、残、孕人员,在居民区从事看车、看大门、治安巡逻、疏通下水管道、绿化保洁及驾驶电梯等服务,从事家庭教育等。 除上述列举的项目外,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报省局核准增列社区服务的其他项目。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