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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3-09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9]第6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发(1999)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流发[1999]4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1998)7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48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陕地税函[1998]049号)收悉。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
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是其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
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广告
费等应按营业税的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