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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太原科技开发咨询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9-03-08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1999]第8号

市直三分局: 你局并地税三局税字(1998)第04号《关于对太原科技开发咨询中心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悉,经调查太原科技开发咨询中心确 属省科委认定的科研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0号《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和山 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字(1996)第13号《关于加强对科研单位“技术转让合同”审核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同意对其97年度取得的 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技术转让合同编号及项目附后)。在免税审核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单独核算免征营业税收入; 二、免税范围仅限于本文批准的技术转让合同实际收到的数项(以原始收税凭证为依据认定),不得以合同金额确定免税额; 三、加强对非免税收入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凡未经批准免征营业税的收入,均应按期申报纳税。 此复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