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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太原市邮政广告公司有关营业税问题的答复--

颁布时间:2000-04-17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2000]第10号

市直二分局:—— 你局并地税二局政字(2000)第15号《关于传递广告印刷业务应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规定:“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你局反映的太原市邮政广告公司,不是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其主营为广告业务,故该单位传递广告印刷品应属于为广告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应按服务业中广告业子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二OOO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