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万柏林地税局几个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0-05-17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2000]第12号
万柏林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万柏林地税(2000)政字第10号文件已收悉,现对所提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省水利设计院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问题——
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发(1999)第22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该文件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省水利设计院的营业税应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不应在你单位缴纳。——
二、关于铁十二局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承包工程分包差收入和向下属单位收取的资金占用费的问题——
(1)铁十二局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收取的人头管理费不符合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征税,税率为5%。——
(2)该单位取得的分包差实质也是管理费性质的收入,因此,对此项收入也应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征税,税率为5%。——
(3)铁十二局内部非独立核算的资金调度中心向下属单位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属于货币资金的融通业务,对此业务一律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中“贷款”项目征税,税率为5%。——
二OOO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