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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6-21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2000]第17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发(2000)12号《关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六月二十一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晋地税流发(2000)12号 吕梁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吕地税流发(2000)19号《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保险。根据这一规定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不论是银行、信用社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上述行为,均应视为提供金融保险业应税劳务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自《营业税暂行条例》颁行之日起执行。 ——此复。—— 二OOO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