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6-21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2000]第17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发(2000)12号《关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六月二十一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晋地税流发(2000)12号
吕梁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吕地税流发(2000)19号《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保险。根据这一规定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不论是银行、信用社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上述行为,均应视为提供金融保险业应税劳务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自《营业税暂行条例》颁行之日起执行。
——此复。——
二OOO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