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11-06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2000]第26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晋地税税一(2000)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十一月六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税一(2000)9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0)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二OOO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