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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察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4-13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2000]第8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发[2000]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察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四月十三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察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晋地税流发[2000]9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察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2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三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察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察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精神,支持地质勘察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现就地质勘察单位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质勘察单位属地化后,其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划拨转为地方财政划拨的,在其改革为企业以前仍执行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 二、地质勘察单位属地化后,由事业单位改革为企业的,自财政现在划拨其经费起的3年内,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继续享受原属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但最长不超过2004年12月31日。—— 三、对地质勘察单位属地化之前已经实行自收自支或者已经注册为企业的,适用国家对企业的统一税收政策。—— 四、为鼓励和支持地质勘察单位下岗职工通过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执行。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地质勘察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严格执行国家给予地质勘察单位的税收政策,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OO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