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4-13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2000]第9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发[2000]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四月十三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流发(2000)8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发[200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三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完善金融业营业税政策,加强对金融业营业税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汇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时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各银行(不包括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向用户所收取的贷款利息,减除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纳税。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总行按当年所借外汇的数额及其利息支出,测算出转贷外汇借款的平均利率后,下达给各分支机构执行。各分支机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以向用户所收的贷款利息收入额,减除本分支机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年度终了时,如果各分支机构划转总行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与总行支付给国外的借款利息支出额有出入时,其差额部分由总行抵补。—— 各银行所属分行如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下属支行发放的,也按上述办法办理。—— (二)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的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所收利息全额缴纳营业税,向境外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由总行从其营业额中统一减除。—— 二、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所发生的负差的处理问题——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分成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四类,每类金融商品买卖中发生的正、负差、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但不属同一类的金融商品的正负差不得相抵,不属同一个会计年度的正负差也不得相抵。—— 三、关于金融业的纳税期限问题—— 除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务仍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外,其他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务,应按月缴纳营业税。———— 二OOO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