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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扣除问题

颁布时间:1998-06-01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86号

国税发〔1998〕86号;1998年6 月1 日 近据各地反映,不少工效挂钩企业提取的工资额和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不一致, 提取数大于实际发放数, 有的差额较大,并将差额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或转入福利费、统筹费、保险费及安排接待费用等,对此种情况,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是按提取的工资额扣除,还是按实际发放数扣除,要求明确。经 研究,现通知如下: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批准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