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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助性工程”应否征收营业税请示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1-02-26 发文字号:并地税流字[2001]第5号
娄烦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局、治汾办、扶贫办负责技术业务管理的补助性工程应 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建筑业的征收 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除建筑、安装、修 缮、装饰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 、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建筑业的纳税人为在我国 境内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你们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区分应税项目和 非应税项目;此外营业税的征收不考虑应税收入的资金来源问题。
——特此批复
二OO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