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关于明确集资建造商品房按实际造价计税所含项目构成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11-06  发文字号:并地税农字[1995]第18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1995)财农税字83号文件规定:“集资建商品房的计税价格可按所购房屋的实际造价计征。”但在执行中对实际造价的构成项目比 较模糊,不易掌握。为了明确集资建商品房“造价”的项目构成,便于开展契税征收工作,经请示省地方税务局省局以晋地税农便字 (1995)第55号文复函:“商品房实际造价可按《商品房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成本项目组成,即包括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费,勘察 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六 项”各县(区)接文后,要结合当地实际及时贯彻落实: 一、 凡“集资”建商品房按“造价”征收契税的,征收机关或受托代征单位均应认真核实建造成本,据实征收。 二、 为统一掌握计税标准,各受托代征单位核定的实际造价,须经委托税务机关审核,未经审核的,一律不得按“造价”征收。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