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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花卉业农业特产税征管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6-22 发文字号:并地税农字[1998]第12号
各县(市) 区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我市花卉业发展较快,为了落实《山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规范花卉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望各单位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确实加强管理。
一、认真搞好税源清查,加强规范化管理。各单位要对辖区范围内生产花卉的单位和个人种植花卉的面积、品种、销量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建立健全征管档案,纳税手册,逐步实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二、根据经营管理水平,确定征收方式。对帐务健全,能正确反映收入情况的纳税户实行查帐征收的方式;对未建帐和帐务不健全的纳税户
实行定期(季度) 定额征收方式。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年度内不作变动。
三、定额征收方式的定税标准。花卉业单位面积内销售收入较高,为了缩小不同征收方式间的差距,经调查研究,市区范围内一般经营情况
下,每亩花卉定额不得低于2000元。县(市) 范围内的定额标准,可参照市区的定额执行。
四、查帐征收方式的计税依据。自种自售的花卉,是其销售收入的总额,从外地购进的花卉,以销售收入减去购花成本和必要的进销差价,
所得余额即为应征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
五、稽查促进措施。市级加大稽查力度,在城区范围内查出的漏管户,由市级征收,入市财政金库,在县(市) 范围内查出的漏管户,调增征
管单位的农业特产税任务。
各单位在实际征管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农税科联系。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