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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税收征解会计核算的几项补充规定

颁布时间:1999-08-13  发文字号:并地税农字[1999]第10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农业税收的会计管理,落实《山西省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经请示省局同意,现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按照适用性的原则,各征收单位可根据各自的业务需要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市局不作统一规定,各单位应本着方便管理的原则设 置。根据《山西省征解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的授权和我市实际情况,需增设以下会计科目。 1、“解库耕地占用税”科目下增设“省级”、“地市级”、“县级”三个二级科目。 2、“农业税收入”下增设“附加上解收入”该科目为市、县两级使用,专门用于核算设金库的地税所或县级上解上级的农业税附加。为避免 会计报表的重复统计,市县两级在汇总农业税报表时,应将这部分收予以剔除。 3、利息收入的核算。农业税收会计帐户的利息收入属国家资金生息,必须严格管理。因此,应在三个收入类科目下增设“其它收入”(农业 税收入科目下已设其他收入明细)二级科目。利息收入应列入“其他收入”科目中核算。四个税种利息可按其积数所占比例分配。如计算各 税种的积数有困难,可将利息收入全部列入主要税种的收入科目下核算。 二、帐务处理: 1、总帐记录根据记帐凭证登记,同一记帐凭证的同类型会计业务,可根据该记帐凭证的合计数登记。 2、各帐户余额逐笔累结。 3、设有金库的乡镇地税所,按照解库业务核算,自行办理解库和提退等业务。县级征收机关的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对其业务不作反映(上解附 加的业务除外),通过会计报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农业税减免核销凭据 农业税减免的核销凭据采取自下而上收集的方式。地税所以村委会提交的减免花名册,作为核销减免的凭据。地税所根据村委会上报的减免 花名册,以村汇总上报县级征收机关,县区局以此作为农业税减免的核销凭证。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