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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对部分收费项目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8-29  发文字号:并地税税一发[2002]第22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收费项目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晋地税税一发[2002]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接文后要立即对所辖纳税人恢复征税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并按规定 追缴2002年1月1日后实现的税款。 ——二、此前有关收费项目的征税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部分收费项目恢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税一发[2002]13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的决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将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我局决定对涉及我省的下列转为经营服务性的收费恢复征税,请遵照执行。 一、经贸部门收取的“中标设备服务费”; 二、水利部门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 三、气象部门收取的“气象有偿服务费”; 四、测绘部门收取的“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 五、司法部门收取的 (一)“公证费”。其中,公证机构已改制为事业法人的,其收取的公证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公证机构为行政机关的,其收取的公证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 (二)“律师服务费”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 六、劳动保障部门收入的“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 七、人事部门收取的“人才流动服务费”中的“求职登记推荐人才服务费”与“招聘招考服务费”; 八、民政部门收取的“收养服务费”; 九、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条形码服务费”;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