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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等八省市移动通信公司注资上市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1-02  发文字号:并地税税一发[2003]第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等八省市移动通信公司注资上市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晋地税税一发[2002]25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一月二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等八省市移动通信公司注资上市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税一发[2002]25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等八省市移动通信公司注资上市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等八省市移动通信公司注资上市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83号 安徽、江西、四川、重庆、湖南、湖北、山西、陕西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有关电信重组,整体上市,分步实施的要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集团公司)对安徽、江西、四川、重庆、 湖南、湖北、山西、陕西等8省(市)移动通信公司进行了重组,将其与移动通信业务有直接关系的权益整体上划至移动集团公司,由移动 集团公司将其注入新设立的8省(市)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再将8省(市)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注入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有 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36号)精神,现对上述 8省(市)移动通信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新成立的安徽、江西、四川、重庆、湖南、湖北、山西、陕西省(市)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安徽、江西、四川、重庆、湖南、 湖北、山西、陕西省(市)通信服务公司在设立资金帐簿时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免税资金在重组上市过程中经评估发生的 资产增值部分及今后新增加的资金按有关规定贴花。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