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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房地产税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9-10 发文字号:并地税税一发[2003]第39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房地产税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晋地税外发[2003]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 一、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补征工作
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房地产税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晋地税外发[2003]19号)要求,对境内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不论优惠期限是否执行到期,均应自2002年2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鉴于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多年不申报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对该税种有关政策了解不够的实际情况,各征收单位要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税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工作,以便于纳税人及时掌握税收政策,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另外,各征收单位还应根据省局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2002年2月1日以来城市房地产税税款补征工作,确保税收政策的落实到位和国家税款的足额入库。为督促此项工作的落实,市局将选择适当时机对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
二、开展税源调查,摸清税源底数
为及时掌握城市房地产税税源情况,各征收单位要借恢复征收之机,认真开展税源调查,摸清税源底数;同时,各征收单位还要注意做好入库统计工作,并与税源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与成因,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税征管工作奠定基础。
三、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反馈信息
各征收单位在征收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对2003年度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情况与税源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于2004年1月10日前将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市局。同时各征收单位还要注意发现和总结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基层难以解决以及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尽快向市局反馈,以便市局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城市房地产税税收政策贯彻落实。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房地产税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晋地税外发[2003]19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省局最近开展了对我省城市房地产税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发现部分市(地)对《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52号令》中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税收流失较为严重,为确保有关税收政策的落实,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52号令》,从2002年1月31日起,《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办法》、《山西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办法》、《山西省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实施细则》予以废止。以上规章涉及地税部门的主要是有关城市房地产税的一些优惠政策,即在我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下同),自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5年,对部分从事特定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10年。
据此,各市(地)对境内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不论优惠期限是否到期,均应自2002年2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未按此期限恢复征税的,应按规定进行补征。各市(地)在执行政策的同时,应向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强化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