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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学校收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1-03  发文字号:并地税税一发[2003]第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学校收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晋地税税一发[2002]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00三年一月三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学校收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税一发[2002]26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最近,一些地市要求对学校收取的各项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对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 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收取的费用,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免征营业税;对 超出规定项目范围和超标的收费,一律按“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业”就收费全额计征营业税。     本通知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