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1-10 发文字号:并地税税一发[2003]第4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地税
税一发[2002]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元月十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地税税一发[2002]28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关于明确对已纳过流转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相关流转税的请求》(中国电信[2002]324号),要求对其原已
纳入核算缴纳过营业税的收入,在按新的会计方法重新转入营业收入时不再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制定了重组改制的整体规划,拟将江苏、上海、浙江、广东等四省(市)电信业务资产重组设立中
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然后通过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3年内实现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总体上市。按有关规定,会计核算方法将
由重组前执行的邮电行业会计制度改变为重组上市后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因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对
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收入(包括电话初装费收入、工料费收入及电话卡售卡收入等,下同)进行账务调整,并在以后年度再次分
期确认为收入。
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将江苏、浙江、广东、上海等四省(市)和其他地区电信业务资产重组上市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收
入,从递延收入中转出并确认为营业收入时,不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