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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房地产有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1-08 发文字号:并地税税一发[2004]第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房地产有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晋地税外发(2003)第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房地产有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晋地税外发(2003)第2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有关城市房地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52号令》,从2002年2月1日起,《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办法》《山西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办法》、《山西省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实施细则》废止。以上规章中规定的"在我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下同),自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5年,对部分从事特定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10年,自2002年2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对2002年2月1日以前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以上规章应享受的5-10年的税收优惠期限尚未执行到期的,继续执行到期,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优惠期限登记表》(附后)。
三、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优惠期限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