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5-28  发文字号:并地税税一发[2004]第24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印花税问 题的通知》(晋地税税一发[2004]10号)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税一发〔2004〕1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集团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电信所属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北方10省(自治区、直辖市)电 信公司和中国网络通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通公司)重组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 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上述原中国电信所属的北方10省电信公司更名为通信公司;吉通公司及所属的120家分公司属地整体并入集团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集团公司和网通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中国网通集团国际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通信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北方通 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通信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南方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通信公司)。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过程 中涉及的资金帐簿、改变执行主体的各类应税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请各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事宜。—— 由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布在不同地区,为便于各地征管,现将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具体明确如下:——一、集团公 司及原北方10省电信公司更名为通信公司后新设立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因吉通公司并入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三、国际通信公司、北方通信公司、南方通信公司新设立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00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