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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2004-05-28 发文字号:并地税税一发[2004]第25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5月20日市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会议召开后,各征收单位都积极 行动起来,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及《太原市地
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 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地税税一发[2004]23号)规定,同时也向市局反映了一些实际工 作
中存在的问题。为了切实将新的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办法真正贯彻落实到位,现做出如下补 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5月21日起,各征收单位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代开发票的,无论是可以抵 扣 增值税的《山西省公路货物运输发票》还是不可
以抵扣增值税的《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专用发票》,也无论是5月21日前还是5月21日后提供的运输劳务,所得税的征税率统一调整 为
3.3%。
二、各征收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过程中,除必须做到"三一致"(即发票上注明的 车 属单位名称、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纳税人名称及认
定证书持有人名称必须完全一致)外,还要 注意发票上的车属单位和托运单位必须分别与货物运输合同上的运输(承运)单位和托运单 位
完全一致。
三、纳税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因现金结算无法提供上一次运输劳务收款凭据的, 以付款人出具的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付款证明为收
款凭据。
四、从6月1日起,各自开票纳税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自开票纳税人 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同时抄报市局。
五、自开票纳税人完成认定手续后运输车辆情况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车辆变动信息,同时抄报市局。
六、各征收单位要于近期对所辖自开票纳税人2003年11月1日--2004年5月30日期间货物 运输业发票开具和税款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一次稽核,
并于6月15日前将稽核表报市局。
附件:《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稽核表》(略)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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