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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11-28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1994]第2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城区、市直各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局要根据文件精神,对所管辖的烟草企业进行逐户调查,凡有1993年底前未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业(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业以正 式文件为准),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所字(1994)第15号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3号《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文件精神,对在1993年底前未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凡未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业,一 律按规定征收所得税,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烟草行业的工业、商业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即在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未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草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接此通知后,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请各地尽快督促入库,不得再拖欠。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