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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生产自救基地政策减免所得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9-04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1995]第5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并政办发(1995)70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工资发放等四个问题的
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切实解决好企业富余人员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劳动关系紧张等问题,现将有关税收政策予以明确如下:请各征收单
位遵照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生产自救基地,当年安置城
镇失业人员(含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三年所得税,免征期满
后,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占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税务机关批准,减半征收二年所得税。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