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太原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全省各级新华书店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4-03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1996]第18号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税局《关于全省各级新华书店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晋地税所字(1996)第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
关于全省各级新华书店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晋地税所字(1996)第9号
山西省新华书店:
你店《关于我省各级新华书店所得税改由在地方上交省金库的请示》((96)晋新财字第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规定,同意你店意
见,从1996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新华书店的企业所得税就地缴入省级金库。请通知各基层书店,主动与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联系,按规定办
理有关事项。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