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太原市地税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5-28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1996]第24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晋地税所字(1996)第16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后如发现有关政策上的问题,请及时
上报市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所字(1996)第16号
晋中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行地税所字(1996)0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按照销售货款金额一定比例提成的形成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企业销售人员,一次取得属于几个月或上年度的所得,如平时月份不
领工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按所属月份分摊计算。
二、企业采取上述形式,即销售费用包干办法,发给销售人员的报酬,既包括了应税收入项目,也包括了一部分免税收入项目,如差旅费、
误餐补助等,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和企业销售活动范围等实际情况,通过将收入项目具体分
解、测算,确定一个合理的扣除免税项目比例。在此基础上,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