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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税局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取得股息和红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6-11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1996]第27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6)第17号《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取得的股息和红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 山西省地税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取得的股息和红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晋地税所字(1996)第17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鉴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实际经营性质,经研究,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在本会入股取得的股息和红利收入,暂按扣除国家 规定的银行一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息后的余额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