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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中“承包、承租”个人所得税补充说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6-27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1996]第30号
各县(区、市)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并地税所字(1996)20号印发《个人所得税和征管暂行办法》第二部分“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生产经营所得个人
所得税”,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甲类企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果承包、承租人在税前列支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超过800元/月,超过部分增
加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承包、承租人在税前列支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低于800元/月,差额部分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
额中扣除。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