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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税局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税局、山西省地税局《关于转发〈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8-07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1996]第5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 知》(晋财预字(1996)第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七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税局、山西省地税局关于转发《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6)第83号 各地方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8号《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14)的精神,为逐步缩小中西部与东部经济发展的 差距,促进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的顺利实施,经研究,现对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但不得短于以下折 旧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为新办并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 业所得税3年。 三、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由农业部批准。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