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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税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省供销社请求社员股金“保息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请示函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8-30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1996]第5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晋地税所字(1996)第31号文《关于对省供销社请求社员股金“保息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请示函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对省供销社请求社员股金“保息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请示函的批复
晋地税所字(1996)第31号
省供销社:
你社《关于请求供销社系统社员股金“保息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社员在基层社入股取得的股息和分红收入,在1996年底以前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社员在县以上(包括县)供销社入股取得的股息和分红收入,要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