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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1996-02-02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1996]第8号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各分局: 根据省局(95)晋地税所字第2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九五年我局在全市范围内对 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除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征方式鉴定工作。从一年中的运行 情况来看,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增加了收入,达到了促进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核算的目的。为进一步完善鉴定工作,根据省局 (95)晋地税所字第58号文,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进行鉴定,是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措施,不是税收政策的调整。所以,实施鉴定办法后,现行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仍应执行。 二、对鉴定为按纯益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预征时统一执行33%的税率。年终汇算清缴期内,应按核实后的收入总额和核定的纯 益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据此确定适用普通税率或优惠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多退少补。 三、针对我局(95)并地税所字第21号文制定了部分行业纯益率标准偏高的情况,现重新制定太原市企业所得税纯益率分行业定率幅度。从 事工业生产的企业为5——25%;从事商品流通的企业中,纯批发的企业为3——8%,批零兼营及零售的企业为5——15%;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为15—— 40%;其它企业为10——30%。各局在幅度内,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具体确定纯益率的执行标准。 四、建筑安装企业(包括外地农建队)实行定率征收,征收率为2%。 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