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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税局转发山西省地税局《关于对大同市地税局企业固定资产装饰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3-03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1997]第22号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晋地税所字(1997)第8号《关于对大同市地税局企业固定资产装饰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 山西省地税局关于对大同市地税局企业固定资产装饰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所字(1997)第8号 大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装潢、装饰支出有关会计处理和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报告》(同地税所字(1996)第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 如下: 一、企业对自有固定资产进行装潢、装修(以下称为“装饰”)所发生的费用,在装饰工程完工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计入该固定资产 价值。 二、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因对该固定资产没有所有权,对其进行装饰所发生的费用,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在 租赁有效期限或无偿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三、企业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装饰所发生的费用,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分别情况处理: 1、融资租赁期满,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到承租企业的,装饰工程完工后,将装饰费用计入该固定资产价值。 2、融资租赁期满,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转移到承租企业的,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a、装饰工程在有效租赁期限内完工的,完工后计入该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有效租赁期满后将装饰费用扣除其已提折旧后的余额,在不短于 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b、有效租赁期限已满而装饰工程尚未完工的,所发生的装饰费用应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