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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税局转发山西省地税局《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按月缴入国库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6-15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1998]第52号
各县(市) 区地税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发(1998)28号文《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按月缴入国库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
实。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山西省地税局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按月缴入国库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8]28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
晋地税所字(1997)第37号第七条内容修改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同时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