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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税局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税局、山西省地税局转发《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8-10 发文字号:并地税所字[1998]第70号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晋财税字(1998)39号《转发〈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行,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结合并地税流字(1998)第18号文件,对各自
管辖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凡属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均应在清理整顿认定的基础
上,足额征收入库,做到应收尽收,以维护税法的尊严。
二、本次清理整顿认定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8月至10月31日为清理认定检查阶段,在此期间,各征收单位可自行安排检查,对在本辖区征管范围(征管范围以并地税流字
(1998)第18号为准)内所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清理整顿和认定,属于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督
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进行纳税申报,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各征收单位在此期间检查出的问题,可只做补税处理。
第二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在此期间,市局将成立专项检查组,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查出的问题,市局将对其征收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各征收单位在第一阶段工作结束后,要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费(基金)项目征税统计表” (表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
费(基金)项目征税汇总统计表” (表二)连同检查情况总结报告于11月7日前一并报送市局所得税科。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税局、山西省地税局转发《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8)39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
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1、“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免征所得税的项目,可比照晋财税字[1998]36号《关于调整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中
“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一批)” 、“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 、“山西省
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一批)” 执行。对暂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之前,应照章征收所得税。
2、“通知”第九条,我省具体规定为: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
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省直各部门、各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
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省级金库。地(市)县各部门、各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企业所
得税,税款缴入地(市)县级金库。
3、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现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
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
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缴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具体是:
(一) 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二) 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 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
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 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
(四) 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五) 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六) 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七)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八) 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九) 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
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损失的扣除标准按照税收的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
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分摊比例法是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纳税收入
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交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基金、资
金、附加收入等有关文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
务登记。现有的事业、社会团体,按本通知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必须补办税务登记。
八、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
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九、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中央金
库。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
库。
十、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费(基金)项目征税统计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费(基金)项目征税汇总统计表}